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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七条精神,结合我镇工业企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江东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工业产品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