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应急响应
1.险情发生后,基建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应立即通知防洪队员参加抢险工作。
2.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防洪队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赶赴结集地点,按照组织分工立即行动。
3.防洪队员开启防洪泵排水,防洪队员迅速将现场的所有下水盖板掀起便于泻洪,并利用防洪沙袋垒墙堵水。阻止洪水向厂房倒灌。
4.当洪水过大,固定排水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加装临时排水泵,确保顺利泄洪。
5.防洪队员要发扬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全力以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各抗洪抢险突击队要以大局为重,互相配合,认真组织,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防洪抢险任务。
第五条 后勤保障
1.各施工单位必须准备足够的防洪器材、物资并应做到专人管理,建立台帐、以及领用、发放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以防汛以外用途,否则将给予每人次500元及以上经济处罚。
2.车辆、生活、医疗保障由各施工单位负责。
3.在组织所属人员做好抗洪抢险的同时,注意督促执勤人员坚守岗位,加强巡逻检查,严防不法人员乘机破坏,确保治安稳定。
第六条 防洪抗灾应急机构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附则
1.本预案由安委会办公室归口管理。
2.本预案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违反本预案的规定,不落实责任,不履行义务,造成事故扩大者,按规定考核。
4.本预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