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当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设区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办、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及以下响应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行动
4.3.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Ⅳ级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3县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依照《松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精神,涉及以下15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卫计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民爆品事故: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局(生产、销售)、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5)非煤矿山事故: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经济信息与商务局。
(6)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7)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8)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9)旅游安全事故: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族宗教局、水利局。
(10)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卫计局。
(11)电力安全事故: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12)渔业安全事故: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水利局。
(13)校园安全事故: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14)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水利局。
(1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公安局。
4.3.4县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县政府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县政府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5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县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上级政府安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Ⅰ、Ⅱ、Ⅲ、Ⅳ级响应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机构应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省、市驻松溪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县安委会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其他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县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市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县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安监局会同县政府应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