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运行、生产的安全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10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规定,xxxxxxxxx黄磷项目的生产线应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作,从而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此次安全评价过程中,我们本着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遵守导则、整体推进的原则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并如期、顺利地完成了本次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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