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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3日
   1)乙方不得擅自办理出库,而应当严格依据甲乙双方与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                     办理出库并进行保管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
2)甲方将立即把货物库存信息报告给乙方和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发出质押货物库存不足的警报。
2)当乙方符合三方协议中提取质押货物条件时,在甲方根据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发的有效单据解除该数量货物的质押监管后,乙方可对该部分的货物进行出库。对于未解除质押监管的货物,乙方仍应履行好保管职责,不得私自出库。
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库存报表对货物进行全面盘点,并对进出乙方厂区的货物进行监控。
第五条 货物保险
1.乙方自行负责对仓库存放货物(含质押监管货物)的保险事宜,并将投保资料复印留甲方一份。对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保险导致甲方委托保管的货物毁损、灭失等损失,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2.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费用结算
因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的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1.年货物监管费:人民币     元/年,甲方按每季度           元收取。
2.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货物监管费等费用。 在全部解除货物质押监管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若未结算,甲方有权在该费用的范围内留置所储存的货物。本合同中所指的第一季度自第一份仓单开具之日起算。
第七条 保密事项
双方同意并保证将保守监管过程中所有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
1)一方在监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另一方业务往来中被认为是保密信息的数据和资料,它包括所有但不限于口述的或记载于各种介质和载体上的数据和信息。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经营、生产、销售数据和资料等。
3) 其它的需要保密的资料。
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资料和信息:
1)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资料之前对此保密信息已经了解,且事先声明的;
2)由一方出具同意向特定人披露或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书面证明后的保密信息;
如果一方被要求将本协议保密资料提供给政府或法庭,一方同意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可以为此资料作辩解或申请保护。
2保密义务
一方应确保所保存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保存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期间,一旦发生信息的遗失、公开或损坏,无论事故是否是由一方引起,都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轻损失后,向另一方以书面方式提交详细的报告,以及未来措施的建议。
一方只允许必要的参加项目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该保密信息。接触保密信息人员的应遵守保密协议的条款,意识到自身的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在取得上述保密信息后只能将其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
在协议或项目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一方应及时将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制件以及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归还,并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再复制或传播在协议期内认定的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对确实有必要留档的,应对此作出说明,并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1.乙方是货物的保管人并对仓库进行直接管理,对仓库内货物的安全负责。乙方应认真履行保管职责,确保货物品质完好、数量、重量准确和标记完整。如发生货物缺失和损坏,乙方应及时如实的向甲方的监管人员报告。
2.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库存报表内容与实际状况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与误导。如因货物库存报表与实际状况不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是货物的监管人,指派监管人员进驻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协助参与仓库的管理,甲方有权随时检查货物的保管情况。对甲方的盘点检查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如果发现货物失少或损坏,甲方将追究乙方的保管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前述《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                     进行业务操作。
5.            甲方在乙方场地执行监管工作期间,遵守乙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保守乙方的商业保密,严于律已,不得做有损乙方形象、影响乙方销售的行为。
6.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附于前述《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                     )而存在,其生效期和有效期与该《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                     保持一致。本协议与《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                     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判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方于下签字盖章接受本协议条款与条件。
甲方签章:厦门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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