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下达的技术质量检验制度和文件;
2、按照车辆进厂检验的必检项目和要求严格进行检验;
3、凡维修类别或工时费、材料费预计达到运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时,要与客户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进行维修和给予用户质量保修;
4、凡技术装备不齐、机件损坏、肇事等车辆进厂维护,坚持无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予报修;
5、车辆进厂时,要认真询问,听取驾驶员对车辆的反映,查看有关技术资料,做到不漏报、不漏检,报修项目清楚;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不断提高判断故障水平;
6、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车辆在维护中的过程检验项目,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构件,一律不准重复使用,把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隐患消除在维修过程中,杜绝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7、车辆出厂时,要认真把好出厂检验关,坚持签章负责制,签字不全或未签章者,一律不予放行;
8、要坚持质量标准,对作业项目未做全或达不到质量要求者,不予出厂,并视情况给予返工复修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方可出厂。坚决杜绝虚假维护及虚开合格证行为的发生;
9、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的填记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填记的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10、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中心的消防工作进行排查。
11、服从中心领导其它安全生产的工作安排。
二、安全考核 1、不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罚10元。
2、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罚20元。
3、不参加安全学习、培训、安全活动,罚20元。
4、未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罚20元。
5、发生“三违”事件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罚100元。
本人承诺: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