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第四条规定,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由
同志任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我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特此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人签名加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