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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安全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6日

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切实保护畜禽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本畜禽养殖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齐全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主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
四、建立养殖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填写生产记录、饲料兽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六、在跨省、市(州)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隔离观察期届满后混群饲养。
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高效、环保处理并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配合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九、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深埋或交由无害化处理机构代作处理。
十、安全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十一、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监督机关:                    

经营地址:                 责 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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