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响应设施的功能和特性应满足的一般要求,不涉及详细的功能设计和技术性能设计要求。在核电厂应急响应中要应用的但属于核电厂常规安全运行和专设安全系统的设施,亦不属于本部分涵盖范围。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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