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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安全生产法》大修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作者:劳动午报  来源:劳动午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2日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职工参与……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修正案内容一经曝出,立即引发了广大职工的热议。不少职工纷纷表示,“安全生产,职工有发言权了。”“工会维护职工安全权益腰杆更硬了。”……为进一步了解本次修改的重点,本报记者特就修正案中直接涉及职工监管的内容采访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总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专家常卫东。

  亮点之一

  制定安全制度

  应当听工会意见

  修正案第3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记者:修正案在其显著位置即强调了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参与权,及工会的监督权,对此您如何看待?

  常卫东:本次修正案更加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不仅将原先概括性的规定扩展为更加具体详细的保障规定,还强调了保障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管过程的重要性,这是本次修正的一大亮点。此外,修正案还着重强调工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是对职工作用的进一步深化,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记者:修正案第三条关于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增加了“职工参与”的规定?此举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常卫东:对于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的规定,说明了我国对职工的安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第一线的就是职工,职工对于如何进行安全生产,最有发言权,如果机制的建立只是单纯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决策,那么安全机制也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记者:修正案对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进行了丰富,对此您怎么看?

  常卫东:原来规定的关于工会监督的条文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这增加的规定本身就将工会监督的权利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再仅仅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权”,听取工会的意见将上升为必要的程序,这对工会更好地实行监督,保障职工权利起到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条件,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参与建立,工会领导监督,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桥梁。

 亮点之二

  员工上岗之前

  单位要安全培训

  修正案将原规定第11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修正案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修正案将第21条改为第25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记者:修正案强调“安全意识”的培养,有何背景及意义?

  常卫东: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表现为: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并不仅仅在于职工安全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增强,才能更好地进行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生产安全进行。

  这样的规定,将安全生产上升到了全社会层面,除职工外,其他参与人的角色并不仅仅是“看客”,而需要实际的投入其中,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风气,以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

  记者:新法第23条的新增内容,有何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实践中的操作性如何?

  常卫东:现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会出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为此将多支付额外的费用,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导致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存在这样的担心和考虑,很可能会在检查出一些小问题的时候进行隐瞒不报,小问题却会造成大事故。此条的规定,将其纳入法律范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依据此法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地为了保护职工安全,进行安全生产。

  实践中,应当由工会或者代表员工进行监督,劳动监察部门也要进行监督抽查,防止生产单位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适当地进行经济性处罚也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法。

  记者:新规格外强调安全培训的作用,能否具体谈谈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常卫东:首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促使他们更加关心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有效地遏止事故。要杜绝事故,必须通过开展全方位、经常性、扎扎实实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灌输各种各样的安全意识,逐渐在人的大脑中形成概念,才能对外界生产环境作出安全或不安全的正确判断。

  再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大大提高队伍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质的转变。

 亮点之三

  注重平等保护

  对派遣工一视同仁

  修正案将第21条改为第25条,其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一条,作为第58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记者:之前在安全生产领域,对派遣工的保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常卫东:《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劳务派遣工的特殊地位,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很多用工单位不把劳务派遣工的安全保护问题当成很重要事情去对待,有的仅仅是规定了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记者:修正案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常卫东:新规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保护,使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更能健康的发展,对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三方都是有利的,对于劳务损害事情的发生,更有法律依据去解决。

  记者:最后,您个人对新规的实施还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常卫东:每一个法律的完善都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正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境下进行的,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的利益体,法律所需要做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各个利益体的权利。

  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它也做不到十全十美。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就需要国家机关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切实将法律所要保护的东西给保护起来。

  对于修正案,安全生产关乎人的生命,是一件重中之重的大事,任何人都不能忽视,不能小看,对于不顾安全生产,造成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损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经济性制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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