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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解读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四司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四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0日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2号令,颁布实施《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主要是指在同一作业场所内,发生爆炸、火灾、有害物质泄漏等事故能量伤害范围超过10人以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工业企业,如从事食品、机械、家具、木制品、塑料、纺织、服装、服饰、鞋帽、皮革、玩具、手工艺品等加工制造的企业。《八条规定》主要内容由8个“必须”和“严禁”组成,针对该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八条规定》,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条文释义:企业的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消防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特种设备检测等有关证照和各类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组织生产。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要求,例如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还应该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山东省潍坊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由于保鲜恒温库墙面使用可燃的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着火后火势蔓延迅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伤亡扩大。近些年类似的事故常有发生,因此,企业必须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第二条 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条文释义:企业的生产工艺布局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例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2014年8月2日,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95人受伤。该企业生产工艺布局设计不符合标准要求,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这是事故人员伤亡加重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条规定对生产工艺布局设计,尤其是安全通道、安全间距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第三条 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条文释义:电气安全隐患往往容易导致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就是典型案例。企业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标准规范要求,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第四条 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条文释义:企业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2014年12月31日,广东佛山顺德区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8人。该企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没有辨识出用于清洗作业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流入并积聚在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这一危险因素,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导致这起重大事故发生。涉及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36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违规采用热氨融霜方式,导致发生液锤现象,压力瞬间升高,致使存有严重焊接缺陷的单冻机回气集管管帽脱落,造成液氨泄漏。
        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条文释义:企业涉及的危险作业有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高处、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安全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现场监护人员是否到位,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条文释义: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逃生方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包括临时用工、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等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7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了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
        第七条 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并引发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企业,要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有关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安装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确保泄漏事故早发现、早处置。作业场所涉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高温、噪声等将影响从业人员的健康,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第八条 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条文释义: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才能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控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将导致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及时疏散,最终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年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企业必须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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