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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1日

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皖政办〔2013〕23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7-11
实施日期:2013-07-11

  (三)考核实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成立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四)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排前5名的市、省直管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直管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三)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省直管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省直管县政府,由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市、省直管县政府向省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九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并印发执行。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考核工作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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