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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 文 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五条 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改正,并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费、设计费。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对工程质量提出检测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 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工程监理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活动施行监理。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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