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西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项目资金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和廉洁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督、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上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四条 监督范围包括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国债资金项目、灾后重建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建立建设工程监管结果公开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督查结果采取印发简报、网上公示、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第六条 建立建设工程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建设工程情况通报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第八条 建立建设工程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对数额较大或社会关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召集会议、印发文件、派员驻点、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单项)督查等方法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审批、计划下达、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会同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定西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配合监察机关对《定西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建设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建设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市、县区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建设项目论证、招投标、资金使用、质量和安全等环节的全面或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