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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0日

定西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定政办发[2009]122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10-01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

  (二)建设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四)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前,必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进度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报帐申请单。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注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付报帐资金。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财政部门直接报帐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留,项目主管部门报帐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预留;项目主管部门将质量保证金预留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六)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开发银行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向项目实施单位派出财务总监,履行财政监管职能,财务总监职责由财政部门具体制定。

  (七)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及审计意见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八)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审计监管工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报审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应及时报批并和审计部门沟通,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尽快组织工程结算,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行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要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建立工程项目数据库,与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联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严肃查处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重点工程和企业的监管,进一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监管,设置安全监督巡查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行为和实物状态进行检查,做到安全监管,工程到人,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月报表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对当年竣工的项目,要逐项逐月排定工期,锁定目标,抓紧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具体后评价工作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廉政责任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廉政保证书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建设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或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擅自改变规划审批、设计及概算审批、违法违规招投标、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未按可研、初设批复的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未达标及未能取得既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一系列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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