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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6日

惠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惠府办〔2004〕32号
发布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05-31
【实施日期】2004-07-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规范、指导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财政垫付。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
    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1.5%(行业分类见附表)。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年度内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适度调整下一年度的缴费费率,浮动费率最低为50% ,最高为150%。浮动费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征缴办法: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并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与拨付
    (一)每月3日前,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上月征收到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本办法实施时,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区历年累积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0日前,分别将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请拔,市财政部门应在25日前将请拔的工伤保险基金拔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统计部门发布,全市统一执行。
    (三)待遇审核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后将工伤保险费用划拨至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五、工伤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操作程序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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