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举报下列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市国库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一)一般危险化学品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备、设施未经验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价长期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厂房、住宅等建筑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产和组织人员疏散的;
(四)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100箱以上(含本数)500箱以下的;
(五)非法从事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开采等高危险行业的;
(六)非法利用大型客车、船舶从事旅客运输的;
(七)其它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举报下列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国库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职业危害因素未申报,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职业病危险因素没有依法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
(三)特种设备未进行相关使用登记,未按期申请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继续投入使用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而要求其从事有危险、危害因素作业的;
(六)未对从事危险、危害因素作业人员配备必备劳动保护用品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九)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100箱以下的;
(十)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十一)其它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隐患或违法行为,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一次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单》并严格按程序办理。由于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或举报人自愿放弃等情况无法发放举报奖金的除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对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举报人遭受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陷的举报,对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作好举报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举报及其奖励情况每季度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参考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11月30日实施的《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佛府办〔2007〕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