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由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一)厂(矿)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对受训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并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的落实。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