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深圳经济特区公证管理体制,改革深圳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运行机制,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深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举办单位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条 公证处建立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四条 公证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创新公证服务模式,拓展公益性公证事项范围,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
第五条 公证处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公证处加强机构建设、规范执业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内部管理,营造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管委会是公证处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公证处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定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定公证处的人员规模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审定公证处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置、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定公证处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审定公证处的资产管理制度,审核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七)审定管委会议事规则;
(八)审议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选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九)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由九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公证处代表以及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相关领域的社会人士代表组成。其中,社会人士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主任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管委会组成人员的遴选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委员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应当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解聘:
(一)自愿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
(四)被开除职务的;
(五)无故缺席管委会会议两次的;
(六)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从公证处牟取不当利益的;
(七)其他不能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形。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拟订管委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对公证处主任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两次。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也可以根据三名以上委员书面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会人士委员出席。管委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证处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公证处主任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证处日常管理工作,对管委会负责,接受管委会监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拟订公证处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拟订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组织拟订公证处的人员规模,以及岗位设置、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并经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公证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并经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拟订公证处资产管理制度,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并经管委会审定或者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七)审定公证处业务开拓、宣传等经费;
(八)组织公证处的财务运营和资产管理;
(九)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证处相关人员;
(十)负责公证处日常行政和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