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省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省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省安全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年年末进行年审。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及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向资质颁发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办理相关增项手续。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及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检测检验机构在提出增项申请前,应首先取得相关计量认证。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资质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并只能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对检测检验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