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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1日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承办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安委办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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