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市政府由财政预算内将一定比例资金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需要由财政预算列支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满足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随着养护里程的不断增加,各级要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投入。对于当年地方资金筹集不到位的,将对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养护计划不予安排。
第十四条 养护资金筹措标准。
1、县道。
县道养护省补助资金每年每公里8400元;市政府补助资金每年每公里800元;县(区)政府安排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800元。
2、乡道、村道日常养护。
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资金不少于3500元。市政府和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分别补助2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解决。
市政府和市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养护工作到位、养护质量好的单位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对养护管理不到位或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扣减补助资金,对未进行养护的单位不予补助,并进行相应处罚。
3、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小修工程。
乡道:省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按35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2330元;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1170元,其余所需配套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
村道:省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按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670元;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330元,其余所需配套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由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款列支,列在市交通局和县(区)交通局分成之前。待县(区)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后,根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拨付省市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上级拨付的相关费用按程序拨付到资金专用帐户。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
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自行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帐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资金,由乡(镇)政府上报计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用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安排,乡(镇)、村自筹资金由乡(镇)、村自行安排。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落实职责,明确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村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九条 除进行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道、村道和乡道、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