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十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济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