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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1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鄂建设规[2010]1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3-01

  第四章 临时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提倡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一般不得超过两层,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必须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临时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4m。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得超过2层,实行单人床,严禁使用通铺。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内严禁作为施工人员住宿、办公、食堂等设施使用。宿舍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宿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并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6m的防鼠挡板。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不得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食堂应采用气、电、油等清洁热源,禁止使用木材等污染燃料。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砌体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通风良好,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1.2m,饰面高度不低于1.5m。厕所应根据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使用要求,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封闭式便桶。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卫生保健室,指定急救人员,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和常用药品。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和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处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用品。符合条件的工地应建立业余学校,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设施。

  第五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管理人员和工人应分色佩戴安全帽,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佩戴标志,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m2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音污染,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因施工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防止偷盗、打架、斗殴、赌博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发生。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现场宿舍留宿。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巡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管理不达标的施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报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给予该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至2个月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停工整改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各级质量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15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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