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工作,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三)会同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管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镇道路及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会同公安、交通、公路、发改等部门制定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在改、扩建城镇交通主干道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拉通“断头路”,排查、整治城镇道路安全隐患,优化路网结构;
(四)负责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五)负责对城镇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力板车管理,规范行车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
第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区安排人员在危险路段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二)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查,督促其加强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点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为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管理,严把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登记、发证、检验、审验、考试关,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
(二)加强拖拉机机主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配合交通、商务等部门整顿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二)配合建设、城管、规划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三)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市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加强对交通设施、监控设备、机动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等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范畴;
(二)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单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