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州经委办理和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
(一)市州经委应当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物价、税务、城建、环保等部门初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察。
(二)市州经委应分别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逾期省经委不再受理当年申请。
第十五条 材料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要求,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审查报告
(一)对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由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书面报告,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现场考察报告和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委。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市州经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五章 专家评审和省认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时限要求
(一)省经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下达检测计划:
1、指派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锅炉热效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对入炉燃料取样。取样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所取样品由企业和取样单位共同封袋签字盖章,样品一式3份,1份企业留存,2份由取样单位带回。
2、省经委负责对燃料取样编号,委托有资质的煤质化验机构进行热值化验(出具化验报告)。
3、为保证检测化验的公证性、准确性,采取相应的约束保障措施:每批抽取10%的“取样“进行重复编号送检,作为对检测结果的验证考核;原则上不安排检测单位对上批次同一企业(机组)进行检测。
(二)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省经委将申报材料(连同检测、化验报告)提交专家组评审。
(三)专家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四)在专家组完成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省经委将认定申报材料,连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