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
(一)材料审核。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规定要求,对市州经委的书面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中的数据进行核查和计算,并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二)现场抽查。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重要数据需要核实的,省经委可委托专家对其进行现场审验和燃料抽样。所抽样品由专家组组长和企业负责人共同封袋签名盖章,样品一式2份,1份企业留存,1份送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检测。
(三)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抽查情况,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专家签名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省认定委员会审查。在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省经委组织认定委员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企业,由省经委书面通知市州经委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网上公告。省经委将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企业)名单在湖南省经委网站(www.hnjmw.gov.cn)上予以公告。其中,按规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企业机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上网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证。自发布公告1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认定证书有效期均为两年。
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机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核准意见后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认定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情况报表》(附件5),同时报省经委和市州经委。
第二十四条 市州经委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经委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的运行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省经委于次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数量、认定机组装机容量等;
(二)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来源供应情况等);
(三)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电厂基金或附加)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企业的监督管理,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湘经贸资源[2000]3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