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以下的固体非金属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级加油站《经营许可证》的审查颁证工作;负责上述规定之外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有关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一)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规划,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前置条件,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指导铁路专用线及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铁路专用线及道口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铁路专用线及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负责督促、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指导、督促机械、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电子、二轻等行业管理办公室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采空区的治理工作。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负责户外广告安装施工、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认定未经规划许可的非法违法建设工程,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