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督办建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市安委办要建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台帐,准确掌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信息,及时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下达督办通知。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办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在市级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
(三)落实督办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里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审核调查报告。市安委办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交督办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送审报告的审核工作。审核采取会议或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由市安委办组织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案情复杂、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市安委办应会同监察、公安并邀请检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相关部门。
(五)研究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安委办提出的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如处理决定意见与市安委办审核意见不一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单位应在研究后将情况和理由向市安委办作出说明,征得同意后正式发文批复,并将批复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委办备案,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解除跟踪督办。一般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市安委办解除跟踪督办。
第六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调查和督办要求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