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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1日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1
实施日期:2010-12-21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

  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 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指导培训志愿消防队;
  (七)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依法开展应急救援;
  (八)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检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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