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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3月13日

吉林省实施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规定

发 文 号:吉安监管审批字[2009]50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行政审批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

  第十一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设立安全评价完成后,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

  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第二节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应按项目类别分别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节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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