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应按规定填报确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
4. 《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5. 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评残后的复查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
4. 《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1份;
5.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用人单位填写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4. 属失业职工或灵活就业者,办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的,须在《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加盖档案托管部门公章。
第十八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提供材料同第十七条1、2、3项。
第十九条 其他部门委托鉴定,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部门出具的委托手续;
2. 《委托鉴定表》1份,加盖委托部门公章,粘贴被鉴定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 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4. 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5.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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