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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 文 号:青安委〔2010〕9号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三、省经济委员会

  (一)指导、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除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负责将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及监督管理,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军工、民用爆炸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军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军工、民用爆炸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参与军工、民用爆炸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负责指导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电子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工作,督促信息产业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四、省教育厅 

  (一)负责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

  (二)负责组织各类院校教育设施、教学设备、校舍和学生宿舍(含校外学生集体宿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消除事故隐患,指导组织教育系统开展师生员工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督促各类院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当事各方落实安全责任。

  (五)负责所属各类院校举办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主办方制定活动安全预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省科学技术厅

  (一)在省级基本科技计划中,支持相关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示范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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