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监察厅
(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省司法厅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督促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省财政厅
(一)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的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和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四)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赔偿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