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省环境保护厅
(一)负责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辐射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和应急救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监督指导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四、省交通厅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对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监督;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加强营运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通航水域船舶和港口、航道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通航水域船舶和航道养护、运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六)负责地方铁路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运输、装卸、货场生产等安全监管;指导、检查、监督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七)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现有公路的病、险路段进行改造。
(八)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方针和法令、法规;制定地方道路运输法规。
(二)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三)负责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城市公交)、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与检测、运输服务市场及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监控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源头监管。
(五)负责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护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