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省水利厅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单位)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省农牧厅
(一)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牧区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兽医药政以及兽药、农药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组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挂牌、安全检验、事故处理、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组织开展防灾抗灾保畜工作;对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饲料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动植物防疫、检疫安全工作,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
(五)参与渔船、农牧业机械等涉及农牧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省商务厅
(一)负责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生产经营单位(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
(二)指导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救火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会展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在外国承包工程、投资项目的在省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物流配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十八、省卫生厅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省医疗服务行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