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监督租赁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吊运物料或拆卸时,吊物和平衡臂不得超出施工区域。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第三十条 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对作业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