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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9日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09-02
【实施日期】2010-01-01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站含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围内提供客船靠泊与离泊服务,并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分为以下五类:

  (一)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国际客运站;

  (二)为航行省际、崇明三岛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省际客运站和陆岛客运站(以下统称为国内客运站);

  (三)为航行市内航线的游览船提供服务的水上游览客运站;

  (四)为航行于本市范围内江河两岸间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城市渡口客运站;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的客运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港口客运站的监督管理。

  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将相关内容纳入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征询市民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规范)

  客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港口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和配置标准)

  客运站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标准。

  第八条(安全评价)

  客运站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客运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

  客运站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客运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条(经营许可)

  从事客运站经营(包括客运站试运行)的,应当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客运站经营人停业、歇业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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