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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1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沪公发[2008]90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第十条 (委托检测程序)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实施检测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年度检测时应出具维护保养记录。

  (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接受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三)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自合同生效后按约定时间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四)检测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检测完毕后,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单位。

  第十一条 (回避要求)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不得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必须纳入每次检测内容。

  竣工消防设施检测中应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全检。

  年度消防设施检测中可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抽检,抽检量不得少于30%。

  第十三条 (年度检测频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检测。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自动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进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

  属于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系统功能整体已检测合格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该内部装修或者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负有维修、保养、检测责任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的资料、记录存档备查,保管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将专业消防检测报告电子文档或清单上报上海市消防协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不依法进行检测的处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不进行专业消防设施检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理。

  第十六条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上海市消防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工作行业规范,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中,有违反建设、质量技监、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抄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2008年3月14)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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