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优美、整洁的环境,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工程、建筑物外装修工程、开挖城市道路铺设各类管线工程、绿地游园广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工程等。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放线施工。
四、市建设管理局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市城建监察大队受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验收、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分为实体围挡和临时围挡(包括彩钢瓦围挡和彩条布围挡)。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验收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和门楼采用的材质、样式、尺寸、色泽、标准及出入口的绿化、美化措施等。
七、施工围挡设置的标准与要求施工围挡设置要做到安全,坚固、整洁、美观。
(一)建设工期为1个月以内的,须设置彩条布围档。彩条布围挡设置标准:高度不低于2.1米,要做到立杆稳固、围布扯平,布面干净,没有破损。
(二)建设工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须设置彩钢瓦围挡。
彩钢瓦围挡设置标准:高度不低于2.1米(包括30公分的基座);围档要坚固平整,样式统一;宣传标语口号要刷写规范。
(三)建设工期6个月以上的,须设置实体围挡。
实体围挡设置标准:高度不低于2.1米,加盖墙帽,外墙抹平粉白;宣传标语口号要刷写规范;提倡墙体喷绘新颖的彩图做底色,并长年保持墙面干净,不能有乱写乱画、乱喷乱涂现象。
(四)设置的围档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
(五)实体围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门楼高度不得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门楼应设置企业标志,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六)要对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现场环境。
八、围档的日常管理
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围挡管理单位(部门)要保持围档完整、清洁、无破损,达到围挡设置标准。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围挡的日常检查、巡查,做到安全、完整、清洁、无破损,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档,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固或拆除重建,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城建监察大队要定期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进行检查。对不设置围挡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设置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逾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