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煤炭厅厅长、山西煤监局局长。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增设为副总指挥
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组成单位:省市人民政府办、省煤炭、安监、煤监、国资委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省市煤炭、煤监部门、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省市国土、水利、环保、煤炭地质及省军区、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组成单位:省市煤炭部门和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煤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电监(电力)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铁路和民航部门参加,做好铁路、空运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组成单位:省市卫生、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环保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组成单位:省市公安、省军区、省武警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省市宣传、煤炭、安监、煤监等部门和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新闻媒体、省直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省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保监部门及煤矿企业、保险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2.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程度、抢险救援情况及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其组成及职责见2.5.1),或在分管副省长的领导下由煤炭、煤监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省现场指导协调组,部署、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5.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省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5.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