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安全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预防事故发生、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新方法、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应用、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四川省地方标准编制等,科技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等工作。提倡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交流,实施联合攻关。
第五条 安全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具体需要和要求开展研究,以应用性技术研究为主,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安全科技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科技管理制度、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研究决定科技项目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科技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决定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讨论与科技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检查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同时科技项目的申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较强的实用价值;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能;
(三) 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该项目研究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科技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应用性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每年年初间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统一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省局科技装备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选项。论证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对论证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立项的必要性;
2.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3.研究的关键技术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条件;
5.实施计划、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6.预期的项目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显著,应用前景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省局科技装备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预算批准情况,统一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列入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或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