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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02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9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2
实施日期:2009-09-01

  第八条 (人员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建设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收集与管理)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主动收集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指导,提供建设档案信息咨询服务,科学、规范管理馆藏建设档案。

  第十条 (移交主体)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建设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建设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 (移交约定)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归档资料的技术服务和跟踪指导,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档案移交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第十二条 (移交范围)

  建设单位及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以下建设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设施工程;

  3.公用设施工程;

  4.地下管线工程;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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