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结果及反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负责人现场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抽查意见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收。
对于综合检查结果及巡查、专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较为重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监督机构可采取加大检查频率,以及必要时聘请专家咨询等方式进一步追踪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督促有关从业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监单位在被检查中有两项及其以上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监督检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措施进行进一步检查。[番茄花园2]
受监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在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出现同类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建设项目范围内进行警告和通报,在连续三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出现同类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将其不良行为载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其综合评价等级不评为“好”。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件11汇总,并做好累计合格率统计,末次质量检测的累计合格率作为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的依据之一。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件13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水运工程现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级监督机构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导检查计划。原则上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每年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二条 督导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一)市(州)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三)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三十四条 督导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州)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情况;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三)确定抽查的施工、监理、检测合同段;
(四)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五)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机电、环保、水保及其它配套工程的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实施所设的日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