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发 文 号:寻政办发〔2009〕15号
发布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十三)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其防汛抗旱、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农机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用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载客、非法运营等违章行为。
(十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企业排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二)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三)供电部门负责全县企业的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对申请用电的企业严格审查把关;依法打击擅自架接电的行为。
(二十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督促按时按质整改落实。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向县委、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未经县委、政府同意的,禁止直接向市相关部门上报)和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