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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2009〕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山东、河南、重庆、安徽等地接连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2009年1月3日16时30分,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前王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凌家村一村民租用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前王村一废弃的砖厂,自2008年11月份开始,私自组织16人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

  2009年1月2日12时30分,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杨集镇赵寨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2008年12月31日15时30分,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据初步调查,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一村民租用重庆市涪陵金帝集团白马麻纺厂内停产闲置的房屋,自2008年12月中旬开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此次事故。

  2008年12月21日17时30分,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杨乡曹安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以上事故反映出: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增大,生产经营进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抬头,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存在漏洞,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对重点地区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近期发生的山东潍坊“1.3”、重庆武隆“12.31”事故都是不法分子租用废弃厂房或闲置房屋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生产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打击取缔,以致发生事故,人员伤亡惨重。对此,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紧急行动起来,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对有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地区的重点县、乡(镇)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对废弃厂房、出租房屋、中小学校舍等进行重点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予以打击取缔。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作用,深刻剖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有利于“打非”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重点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地区,要积极拓展安全、健康的就业渠道,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三、进一步落实“打非”工作职责,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地要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配备必要的人力和设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对已经发生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活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非”工作责任不落实、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繁忙季节,也是事故易发时期。各地在进一步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治理“三超一改”和反“三违”工作;监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按照许可核定的储存能力和经营品种范围储存、经营;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存放数量、经营规模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旺季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和谐、欢乐的新春佳节。

  请各地将本通报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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