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
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其中:井下39人,地面5人)、6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国民煤业公司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白窑村,2006年由半坡乡原白窑六矿和白窑十矿整合而成,属技术改造矿井,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国政,矿长为李来申。事故发生时,该矿设计方案尚未批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该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单一水平开采,有三条井筒,主斜井采用强力带式运输机运煤,副斜井采用单钩串车提矸、下料。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抽出式通风,主、副斜井进风,回风井回风。事故地点为二1煤1102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
该矿无视政府监管,长期非法违法组织生产。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全部进行停工停产整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所有矿井只允许通风、排水,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维修、作业活动。2009年4月7日,伊川县政府批准国民煤业公司进行隐患整改,要求当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申请验收。2009年5月1日该矿曾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人,并瞒报,被责令再次停工整顿。但该矿无视政府法令,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特别是自2010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国政决定组织人员下井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前,在掘进过程中已发现瓦斯压力增大,工作面打钻时出现了瓦斯异常、煤炮、喷孔和卡钻等现象,但该矿未采取措施仍冒险安排工人在该工作面施工瓦斯排放钻孔。事故当班共安排112人入井作业,分布在11个作业地点(其中:采煤面2个,掘进面4个,维修点5个),从事采煤、掘进和维修。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矿违法在二1煤1102回风巷工作面掘进,由于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
间接原因:一是国民煤业公司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二是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三是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和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在该矿存在井筒越界的情况下上报审查同意意见,对该矿未按照技改设计方案将越界井筒调整回界内的问题失察;四是伊川县公安局违规同意向国民煤业公司超量供应火工品,对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的问题失察;五是伊川县电业局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国民煤业公司日用电情况;六是半坡乡党委、乡政府对国民煤业公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乡政府分管领导和包矿、驻矿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矿在停工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七是伊川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河南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不力,对有关部门和半坡乡党委、乡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八是洛阳市政府对伊川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九是河南煤矿安监局豫西监察分局在对国民煤业公司开展重点监察工作中,对该矿在停工整顿期间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此外,这起事故还暴露出许多腐败问题,河南省洛阳市相关部门仍在对这起事故中涉及的伊川县检察院和法院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的问题展开深入调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77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5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见附件)。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强化重组整合技改矿井管理。各地要加大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力度,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整合改造小煤矿,促进大企业集团规范整合小煤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督管理,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对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未经审批不得变更设计内容;严禁边技改边生产。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突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明确防突责任,建立健全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和措施,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和防突专业人员,加强职工防突知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井下发现突出征兆后,必须立即采取撤人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重组整合技改矿井等建设项目的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对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
“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45人)
1.王国政,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白静民,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投资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3.李来申,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4.王政卫,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技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5.王建正,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机电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6.李长伟,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后勤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7.孙万坤,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生产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8.管静,无业。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9.李尚斌,无业。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10.白见红,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司机。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11.王校美,无业。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12.温现军,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3.张荣芝,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保管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4.苏向梗,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炸药仓库主任兼保管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5.李云立,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6.周志强,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7.张红民,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车司机。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8.郭社波,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车司机。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9.楚彦武,伊川县煤炭工业局聘用职工,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
20.冯鸿军,伊川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借调人员,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1.姬朝强,伊川县煤炭工业局职工,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2.杨国尚,伊川县物资局职工,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3.叶灿伟,伊川县移民局纪委书记,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4.张贯恒,伊川县物资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23日期间任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25.王留君,伊川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大代表,负责国民煤业公司包矿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6.刘国行,伊川县半坡乡副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7.凌让尊,伊川县半坡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国民煤业公司包矿领导。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28.李冠锋,伊川县半坡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9.黄涛,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马岭山煤管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30.赵少辉,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马岭山煤管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31.申振通,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马岭山煤管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
32.方少武,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安全检查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33.曹延坡,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高山煤管站站长,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20日期间任伊川县煤炭局马岭山煤管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34.郭红勋,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35.邢青峰,伊川县公安局副大队长,分管爆炸物品。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36.王超群,原伊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10年1月调任伊川县政法委610办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37.张兴伟,伊川县半坡乡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38.张占伟,伊川县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9.陈卫伟,伊川县人民法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兼法院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40.董振亭,伊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0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1.张国庆,伊川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因涉嫌受贿罪,2010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42.陈崇渠,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涉嫌介绍贿赂罪,2010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3.刘孝光,无业。因涉嫌窝藏罪,201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
44.邢杰治,伊川县看守所医生。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2010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5.白自卫,农民。因涉嫌行贿罪,2010年7月7日被立案侦查,目前在逃。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32人)
1.谢志刚,中共党员,伊川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胡留卷,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给予撤职处分。
3.张振卿,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魏柳安,中共党员,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一科科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杰,中共党员,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松道,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周现锋,中共党员,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管理股股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董矿宝,中共党员,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曹聚乐,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许占祥,中共党员,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二科科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1.王来安,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12.闵勤峰,中共党员,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副股长。给予记过处分。
13.郭松喜,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14.赵振军,中共党员,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给予记过处分。
15.张留现,伊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李宏峰,伊川县水寨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原伊川县公安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赵学军,中共党员,伊川县电业局市场营销服务部主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冯辉,伊川县电业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处分。
19.鲁干军,中共党员,伊川县电业局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20.张孟川,中共党员,伊川县委组织部干部,2010年3月负责伊川县驻矿办工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郭遂彬,伊川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姜伟峰,伊川县半坡乡纪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赵伟斌,伊川县半坡乡党委副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郭明杰,伊川县半坡乡乡长、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高益民,伊川县半坡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其辞去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法终止其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务。
26.高向星,伊川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金纯超,伊川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吴立刚,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郭宜品,伊川县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沈庆怀,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31.李三红,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副调研员,原豫西监察分局监察三室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2.王经刚,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副局长,原豫西监察分局监察专员。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