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2-04-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
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4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事故当班井下共有70人,有58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实施通风救人、排水救人,科学救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目前,抢险救援仍在紧张进行。
该矿属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1年11月通过技改验收。矿井采用斜井开拓,走向长壁采煤,中央并列式通风,集中分段排水。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掘进过程中掘透采空区积水。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明知存在老空积水,没有采取措施治理,急于组织生产,重生产、轻安全。二是该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没有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三是该矿缺少安全防范意识,安排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后,人员无法撤离。四是该矿没有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要求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五是当地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行动。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要求,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防治水专项治理自查活动,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同时,要立即开展防治水专项治理的检查,对水患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重点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对各地区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还应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切实加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提高防范水害事故的能力。水患严重的矿井和小煤矿开采破坏严重地区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否则不准生产。凡没有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周边采空区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一律不准生产作业。
三、切实落实煤矿探放水各项措施。煤矿企业必须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前要认真收集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探放老空水的最小水平距不得小于30米。探放水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得用煤电钻、掘进放炮代替探放水。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报告并组织撤人。
四、认真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认真排查各类隐患。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和井下采空区密闭;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洪设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的水害事故,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调查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事故后约谈、通报、现场会和督办等形式,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