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12〕4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绝大多数煤矿的贯彻执行,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少数煤矿仍然存在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据统计,2011年,各地区共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63980矿次专项检查,其中,发现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536矿次,占0.8%,并发现有10处煤矿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因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而进行的经济处罚共3239.6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99处,暂扣相关证照矿井332个。在2011年煤矿发生的106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15起事故已结案并依法作出处罚,共计罚款758.3万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吊销矿长资格证5人,提请关闭矿井6处。
上述事故暴露出在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方面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有些煤矿领导人员思想认识不高,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责任心不强,不能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甚至编制虚假计划,制造带班下井假象;二是基建、整合矿井和乡镇煤矿带班下井领导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排非领导人员替代领导带班下井的现象;三是个别煤矿企业迄今仍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四是有关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五是在有些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依法依规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到位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的法定责任,树立“煤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就是工作失职”的理念,明确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严格奖惩,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强化现场管理、整治重大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去年发生的18起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有10起发生在基建、整合煤矿,12起发生在乡镇煤矿,分别占56%和67%。各地区要加大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对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建煤矿做到施工、建设单位“双带班”、实现双制约,督促乡镇煤矿做到制度、人员、责任“三落实”。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促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人员
各地区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严肃处理。在事故调查时,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专项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原因、情节、处罚依据及结果作出明确说明,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及时通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是一项矿工拥护、社会关注,对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有着重要作用的常态化工作。煤矿企业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将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监察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查处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一次,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每年对全国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