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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06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6〕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6-2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因采空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
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总量大,分布范围广。据初步统计,到2015年底,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共有采空区12.8亿立方米,分布于全国28个省(市、区)。目前,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采空区是诱发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因素。采空区易引发透水、坍塌、冒顶片帮等多种形式的灾害,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是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部分矿山企业忽视采空区治理,特别是历史遗留采空区得不到及时处理;三是中小型矿山采空区管理不到位。一些中小型矿山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按设计施工或无设计施工,矿柱留设不规范,造成采空区重叠、交错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威胁矿山安全生产;四是采空区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逐步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分级管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加强采空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扎实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降低因采空区引发的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至2018年,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基本摸清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基础档案。
2.基本完成历史上形成的、危险性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
3.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采空区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水平,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
4.由采空区引发的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采空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
二、治理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治理方式。
1.充填法。通过采用充填材料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处理,有效控制地压和防止地表塌陷。适用于地表及地下含水层不允许大面积塌落、上部积存有大量尾砂、顶板容易产生较大规模冒落以及矿石品位较高的矿山采空区。鼓励各地区优先采用充填法进行采空区处理。
2.崩落法。通过采用崩落采空区上盘围岩,使岩石充满采空区并形成缓冲岩石垫层,防止采空区内大量岩石突然冒落造成危害。适用于不能采用充填法进行处理,且地表允许陷落或岩石移动的采空区。对于离地下采场较近的采空区,可采用崩落法与下部巷道隔绝封闭相结合的处理方法。
3.封闭法。通过用隔离设施(封闭墙等)将采空区与其他生产作业地点的通道隔绝,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避免因采空区围岩塌落所产生的冲击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适用于分散、独立、不连续的小矿体和盲矿体形成的采空区,以及规模稍大但顶板稳固的采空区。
4.搬迁居民。通过搬迁采空区地表塌陷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并在塌陷影响范围外设置围栏和警示牌,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于塌陷影响范围内居民较少,事故隐患不能完全消除或经济合理的采空区。
(二)时间安排。
2016年,全面完成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的调查和治理工程设计等工作,启动“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石膏矿等影响大的非金属矿采空区、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等重点治理项目。
2017年,全面启动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基本完成“三下”开采、石膏矿等影响大的非金属矿采空区、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治理任务。
2018年,基本完成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现矿山企业对采空区的规范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尤其是治理任务重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依法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进度,统筹治理资金,积极推进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实效。
(二)强化基础,全面排查。
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排查摸底,全面细致摸清采空区规模、分布特征、稳定性状况、处理方法等情况,包括“有主”采空区(指有开采主体的现有地下矿山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指开采主体已不存在的,以及在历史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已关闭或废弃地下矿山的采空区),建立健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三)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在全面掌握采空区基本情况下,明确治理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根据采空区的实际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和综合治理工作。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员安全。
(四)源头控制,标本兼治。
各有关地区要统筹协调矿业权设置、城乡及村镇规划,合理划定功能区,避免采空区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要督促企业落实治理主体责任,规范采空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设计及时处理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五)加强监督,严格验收。
各地区要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科学监管,对发现因采空区引发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序推进采空区治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确保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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